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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

香港最近的法律和監管制度改革,導致對董事會的表現、其慣常做法和董事及高級職員的問責制度有更嚴格的審查。董事及高級職員可能需要對擁有公司權益的任何一方承擔個人法律責任,而以個人名義被提出起訴。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旨在保障公司董事、高級職員和董事會中其他成員於履行他們的職責期間因他們的行為及/或決定所產生的個人法律責任。

誰可受到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保障?

該政策保障母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董事及高級職員,包括在保單生效期間所聘用的前任或現任的董事及高級職員。

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的保障重點

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包括因董事或高級職員董事所作的實際或被指控的行為、錯誤、遺漏、失實陳述、疏忽及失職而產生的抗辯費用、損害賠償金、訟費、和解費用及民事罰款和處罰。

主要保障外的主要延伸保障範圍:

  • 全球保障

  • 預付抗辯費用

  • 調查費用

​保障董事及高級職員因下列原因而需負上的法律責任:

  • 收購新的附屬公司

  • 發行證券

  • 合併或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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